申请人:北京聪明核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0781号“核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第4101群组上的“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教育”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在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4846号“核桃听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55264号“核桃电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7088号“核桃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258508号“核桃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615570号“核桃编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825861号“核桃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407089号“核桃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8506号“核桃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08756A号“核桃书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35667号“彩色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321540号“核桃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810960号“核桃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一尚处于异议程序,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六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十一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舞台布景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
2、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24729932号“核桃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以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八、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核桃”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