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97152号“Global pyrotech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烟火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4135号“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3、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获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烟火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Global pyrotechnics”有“全球烟花”等含义,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烟花、烟火产品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