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8527号“海东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持续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同时,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指向一种鸟;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网络检索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海东”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海东青”系一种鸟的名字,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