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99054号“维尔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不规范汉字,是申请人独创的字体,是对字体中的折弯做一种类似的图形化设计,属于规范汉字。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不难被识别为“维尔美”,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