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优滋源婚庆礼仪服务中心
申请人因第5941133号“NOTTING HI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58089号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依文控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娱乐、健身俱乐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7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娱乐、健身俱乐部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娱乐、健身俱乐部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和复审阶段中均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本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娱乐、健身俱乐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娱乐、健身俱乐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