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启萌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捷威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93981号“启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6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当前处于撤三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撤三程序完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我局现已对引证商标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启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启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智能玩具等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