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84164号“随手一平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和积极意义,极具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的部分宣传报道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随手一平方”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