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28200号“朕在吃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朕在吃鸡 42528200

阅读:95072 2020-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乐活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8200号“朕在吃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2602号“朕在吃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可…

  申请人:四川乐活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28200号“朕在吃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2602号“朕在吃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并非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朕在吃鸡”与引证商标“朕在吃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朕在吃鸡”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28200号“朕在吃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朕在吃鸡 425282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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