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45294号“GOLD-S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LD-SIM及图 42145294

阅读:75308 2020-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西盟干细胞(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45294号“GOLD-S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9433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9678号“SIM GLOBAL EDUCATI…

  申请人:金西盟干细胞(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45294号“GOLD-S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9433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9678号“SIM GLOBAL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2106468号“S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GOLD-SIM”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SIM”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估价,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广告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145294号“GOLD-S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LD-SIM及图 42145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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