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8223号“DECO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4789号“DECO.1”商标、第7557210号“DECCO”商标、第5803515号“帝克 DECO SHANGHAI PREMIER DECO”商标、第6082846号“DECOFLOORING”商标、第5008771号“DECCO”商标、第7556487号“DEC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第1312607号“DECO CRA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该同意书已经公证认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