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邻家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1426号“BIT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83350号“泛能 Bit”商标、第12316120号“bIt betterlifetogether及图”商标、第8031782号“bIt supermarket及图”商标、第17904563号“bIt及图”商标、第16817795号“BitCoffee”商标、第6608420号“BIZCR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域名bitcredits.cn的阿里云域名持有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ITCREDI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字母“ Bit”,且与引证商标五“BitCoff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六正处于撤三程序中,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