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408915号“北体大冠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体大冠军 42408915

阅读:99400 2020-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体大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08915号“北体大冠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452号“北体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

  申请人:北体大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08915号“北体大冠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452号“北体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449号“北体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北京体育大学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和《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予以共存,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北体大冠军”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18、25、28类复审商品、在第35、41、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408915号“北体大冠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体大冠军 424089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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