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1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13048号图形商标、第2396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除“建筑物建造、清扫街道”两项服务以外的其他被驳回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新闻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中洁环的相关新闻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林业、非园艺目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清洁运载工具、维修信息、防锈”五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愿,商标局就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林业、非园艺目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清洁运载工具、维修信息、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因此,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清扫街道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街道、建筑物建造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采矿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扫街道、建筑物建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