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5025号“T3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0855号“TGQ”商标、第21992220号“质量信得过班组 TGQ TRUSTWORTHY GROUP FOR QUALITY”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