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海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06602号“益康宜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3856号“益宜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6078号“益康黑健 YIKANGHE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60086号“益康中健 YIKANGZHO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力状态尚不确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益康宜健”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益宜健”、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益康黑健”、引证商标三的文字“益康中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麻花;芝麻糊;挂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粗燕麦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挂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