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69269号“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92557号“VIVO”商标、第21753569号“VIVO”商标、第26905728号“VIVO”商标、第26891469号“VIVO”商标、第28592701号“VIV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为字母组合“VIVO”,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方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调味料、天然增甜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