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44083号“猫咪公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咪公馆及图 41844083

阅读:96107 2020-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44083号“猫咪公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7921号“小猫咪”商标、第15890743号“猫咪咖啡书店”商标、第356…

  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44083号“猫咪公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7921号“小猫咪”商标、第15890743号“猫咪咖啡书店”商标、第35649594号“猫咪·绘艺馆及图”商标、第23331488号“猫公馆”商标、第26056554号“米猫 m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猫咪公馆”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五文字“小猫咪”、“猫咪咖啡书店”、“猫公馆”、“米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844083号“猫咪公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猫咪公馆及图 418440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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