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41972号“乃仓阁NAICANG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乃仓阁NAICANGGE及图 14241972

阅读:64949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萨乃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卫培霞(原被申请人:卫乃苍)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3日对第14241972号“乃仓阁NAICANG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交了虚假的《个体…

  申请人:拉萨乃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卫培霞(原被申请人:卫乃苍)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3日对第14241972号“乃仓阁NAICANG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求我局依职权调取争议商标注册档案,核实信息。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2020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80664号撤销复审决定认定,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原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未提交充分事实证明其上述主张。其次,要求自然人提交营业执照是为了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根据我局已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已有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后续的使用行为证明其注册合乎立法目的。即使原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存在瑕疵,原申请程序中的材料瑕疵也已被克服。综上,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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