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6293号“琪康Qik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琪康Qikang 20036293

阅读:95197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充市祺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锡良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7日对第20036293号“琪康Qik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

  申请人:南充市祺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锡良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7日对第20036293号“琪康Qik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第25、18、14、16、28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30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圣大艾玛士”、“球会保罗”、“名驰吉普”、“万斯”、“匹客”、“KARA ROSS”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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