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司徒尚炎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7490号“直达车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1056号“直达车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链;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1530号“直哒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3D眼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正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计算尺;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