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6091号“聚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聚特及图 5836091

阅读:165397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6091号“聚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628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6091号“聚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628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申请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行业性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核实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也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一直持续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的委托开发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4.被许可人宣传册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和以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协议、发票间不能相互对应,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协议未显示签署时间,也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被投入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腾工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9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9年6月2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广东国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为被申请人许可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6日。证据3合作协议为被许可人受河北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委托,为其提供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化学分析等服务,上述协议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销售发票佐证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我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化学分析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与实际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36091号“聚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聚特及图 58360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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