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东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5318号“小马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6493号“小马游学”商标、第18231683号“小马学车”商标、第25328920号“小马文化”商标、第41164429号“小马外语及图”商标、第41194820号“小马兼职”商标、第41490787号“小马练字”商标、第15316457号“小马留学”商标、第15316464号“小马托福”商标、第15316465号“小马雅思”商标、第19948660号“小马美拍”商标、第26167576号“小马上学及图”商标、第28662238A号“小马医盟”商标、第38255915号“新小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小马电竞”,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小马”,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