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艾瑞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串数字(杭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53208号“艾瑞斯ARO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3500号“傲渝木业AOYU DOORS及图”商标、第1580880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