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99662号“唐佰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唐佰狮及图 41399662

阅读:89175 2020-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唐佰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99662号“唐佰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078号“唐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40271号“唐狮”商标…

  申请人:成都唐佰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99662号“唐佰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078号“唐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40271号“唐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95444号“唐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材料(光盘或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唐佰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唐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399662号“唐佰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唐佰狮及图 413996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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