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美彩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明商时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73393号“西部女孩及THE WEST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3093号“西部女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6383号“西普女孩XIPU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为“西部女孩”,与引证商标一“西部女郎”以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西普女孩”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牙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