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9472号“西关菜根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原有“菜根香”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176号“菜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1852号“菜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1691号“菜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53786号“菜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41086号“菜根香CAIGE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82927号“菜根香CAIGE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21706号“菜根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在广州史话》中菜根香素食馆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