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45706号“布亚多纳BUYADUO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布亚多纳BUYADUONA 21445706

阅读:94839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清绵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东路号中盈广场号-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3日对第21445706号“布亚多纳BUYADUO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

  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清绵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东路号中盈广场号-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3日对第21445706号“布亚多纳BUYADUO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1984年成立于意大利蒙特贝罗附近,申请人主要生产体育产品,并且以生产的滑雪靴和休闲鞋而著称,是世界知名的体育运动产品生产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2927号“diadora及图”商标、第3949868号“迪亚多纳”商标、第7057311号“DIADOR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前案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DIADORA(迪亚多纳)”享有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除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的影响及后果,损害公共利益。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及其“DIADORA”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在先行政裁定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运动衫、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防水夹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夹克、鞋、领巾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布亚多纳BUYADUONA”与申请人三件引证商标的“迪亚多纳”、“DIADORA”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另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文字组成本身尚有差别,未达到适用在先字号权保护规定的近似程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申请人还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45706号“布亚多纳BUYADUO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布亚多纳BUYADUONA 21445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8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