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353H号“DE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第11708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装载机斗齿商品予以撤销;第4191695号“上海东汇集团DO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将其核定使用的排字机(印刷)、制革机、印模冲压机商品予以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的装订设备、系统、机械以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挖掘机、水轮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