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美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25630号“Aiqin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09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86271号“爱亲贝贝aiqin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78693号“爱禽巴巴网 aiqinbab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第15487477号“爱亲宝贝 AIQIN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人在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驳回申请商标的理由并不成立。综上,申请人请求于放弃之外的复审服务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审结。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先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Aiqinbaby”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文字“aiqinbaba.com”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