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鹏辉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357232号“溜达君 莫赶路•感受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足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8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区分,相关公众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