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17956号“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 42517956

阅读:96252 2020-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军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517956号“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4816号“超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002…

  申请人:周军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517956号“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4816号“超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00278号“超跑速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体现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工服等上的图片;申请人服务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宠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超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17956号“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跑 超越您的期待 SUPER RUN及图 425179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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