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3798号“壹号東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9289号“东盛TOPSUN及图”商标、第15802785号“东盛”商标、第14420974号“东盛DONGSHENG”商标、第3091213号“东盛”商标、第16269286号“东盛”商标、第6635780号“东盛TOPS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壹号東盛”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东盛”,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