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7045号“幸福有约HAPPINESS GUIDE健康无忧.财富永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4126号“幸福有约”商标、第25809984号“幸福有方XING FU YOU FANG及图”商标、第14782582号“与幸福有约AND HAPPINESS ABOUT”商标、第15506956号图形商标、第7775715号图形商标、第11185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幸福有约”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幸福有方”、引证商标三文字“与幸福有约”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摄影;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