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93603号“米花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5164号“微笑云CLOUD SMILE及图”商标、第5641562号“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