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仟佰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5770号“仟佰宠QIAN BAI C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401号“仟佰宠QIANBAIC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仟佰宠QIAN BAI CHONG”与引证商标“仟佰宠QIANBAICHONG”在呼叫、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