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成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0972号“天全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天全”这一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其尚有其他文字构成,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