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椒江万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8222号“EGmic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5659号“EMICRO”商标、第1717964号“e-micro及图”商标、第6555794号“EZ-MICRO”商标、第26261374号“百业隆泰 EG”商标、第11493231号“EG ERLTLSH GBNBRAL”商标、第38473373A号“ENMIC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EGmicro”与引证商标一英文“EMICRO”、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e-micro”、引证商标三英文“EZ-MICRO”、引证商标六“ENMICRO”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由英文“EGmicro”组成,其中“micro”可译为“微型计算机”等含义,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即“EG”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显著部分或其独立识别“EG”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