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东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02751号“东成DC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1862号“东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22088号“东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效果、整体含义、字体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已经被吊销,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东成”与引证商标二“东成”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胶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