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BC工业自由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18292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7931号“世纪名邦M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84269号“m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74846号“聚星mbc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识别重点、商标细节、使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企业信息、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被识别为“mbc”,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BC”、引证商标二“mbc”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