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473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3947394

阅读:179377 2020-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47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设计,并申请了版权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1293号“畅嘉CH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青岛天使驿站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47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设计,并申请了版权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1293号“畅嘉CH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手稿、设计方案、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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