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简管家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6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7761号“MARC JACOBS及图”商标、第17960707号图形商标、第23630206号“MARC JACOBS及图”商标、第17045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3387号图形商标、第37195214号图形商标、第18209608号“图治迪赛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整体外观、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器;计量仪器;气体检测仪;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气体分析仪器;声音传送装置;声音复制装置;电子信号发射器;无线电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扬声器音箱;测量器械和仪器;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的图形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计算机技术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