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14592号“奉天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2991A号“奉天谷道 MUKDER GRAINI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23909号“奉天 福生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02839号“奉天乐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1926112号“奉天風車 FengTianFeng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奉天酥”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奉天”,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谷类制品;火烧”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面粉;米;饺子;糖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薄烤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饼干;薄烤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不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薄烤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