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03757号“奉天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奉天酥 41203757

阅读:103072 2020-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203757号“奉天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2424号“奉天禾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0…

  申请人: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203757号“奉天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2424号“奉天禾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0402839号“奉天乐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奉天酥”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奉天禾念”中均含有“奉天”,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木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203757号“奉天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奉天酥 412037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3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