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息创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3689号“XCOM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3676号“X 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36627号“X COM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X COM”,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硬件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用计算机游戏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