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丽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3809号“逸能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9272号“逸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3510号“逸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77961号“逸能YI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认读文字“逸能”以及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杀细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