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永之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61401号“双牌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1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双牌”并非是专门指向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中还包含者其他文字,在整体上有强于地名含义的独特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107121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双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