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3S智能软件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2295号“欧德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868号决定,于2020年2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发票;2、互联网搜索及报道页面。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3、销售及参展合同;4、参展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证据指向的商品均为机械类产品,并非撤销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撤销商品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控制板(电)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及部分对应发票(No19966388、No19966385)、参展合同及图片、互联网搜索及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伺服驱动器、数控系统”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用磁盘驱动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