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国际美食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0257号“CHAINE DES ROTISSEURS 1248 19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3666号“CHAINE DES ROTISSEU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商标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予以保护。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