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8414号“美团旅游T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23067号“特吉艾 TGI及图”商标、第4246770号“TCL”商标、第39415653号“TCL”商标、第33252030号“TCL AIT-HOME”商标、第1255062号“TCL”商标、第12392272号“TCL 创意感动生活 THE CREATIVE LIFE”商标、第34866521号“TCL”商标、第26205915号“TCL”商标、第14863427号“TCL TV”商标、第14863434号“TCL TV+”商标、第18275081号“TCL THE CREATIVE LIFE”商标、第1261390号“TCL 王”商标、第2017315号“TCL 国际”商标、第22800900号“TCL”商标、第12392283号“TCL”商标、第37734933号“TCL”商标、第26641412号“TCL”商标、第1066093号“TCL”商标、第34400584号“TCL AI IN”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