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巴士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0117号“OBA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38065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现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及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